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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銷雙方簽訂交易契約應力求合理合情,應考慮下列幾項要點:
1、供貨折扣:供貨折扣,採「寄售」的供貨折扣應該要比採「月結」高才合理。這是因為採「月結」時,銷方需每月結清帳款,承擔風險,而「寄售」銷方的風險幾乎降到零。
2、結款方式:目前在「月結」下,供應商每一批貨從交貨到貨款進賬,最快也要超過一個月時間。如果採「寄售」因不考慮退貨問題,所以銷方應以現金結款方屬合理。
3、架上保留貨品比例:架上保留貨品比例如何處理應約定清楚,以免日後徒增不必要糾紛。
4、開立發票:
一般會依營業稅法規定
1.)貨物從寄銷人運到承銷人時,寄銷人就要開立發票給承銷人。
2.)消費者自承銷人處購買貨物時,由承銷人開立發票給消費者。
另外雙方結算,承銷人取得佣金,也應開立發票給寄銷人。
銷方於月底前統計出銷售總金額,與供應商核對無誤後,供應商依銷方所提供的當月銷售總金額如數開出發票,同時領取等額帳款。如因稅法規定必須隨貨開發票,亦可採取由銷方開出折讓單的處理方式。
5、物權的確保與移轉問題:未銷售出去的上架貨品與沒退回的庫存品應釐清所有權歸屬。
6、退換貨處理:退換貨該如何處理應約定清楚,以免日後徒增不必要糾紛。
7、毀損或遺失責任歸屬:供應商將貨品送交銷方後,銷方如因管理不當發生毀損或遺失情形,責任應由那一方負責。貨品遭毀損時銷方便應自行處理,不宜再退回給供應商;另供銷雙方可在契約中明定多久盤點庫存一次。
8、違約罰責:為避免發生一方違約情事,應於契約中明定違約罰責。
總之,事前對合作細節要談詳細,權責化分清楚,公平合理顧及供銷雙方應有的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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寵物相關行業興起,年節期間許多人會出國旅遊或者返鄉過節,這一南一北的路程,至少也需二三天以上時間說長不長,家裡的寵物在這時就變成麻煩的包袱了。於是消費者只好選擇家裡就近或習慣的寵物店、獸醫院處「寄養」或「託宿」寵物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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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區型寵物店的客人很容易累積,幾乎「待久就是你的」,如果認真做,親切笑臉常掛臉上,要倒也不容易。因為社區型店面是很務實的,生意好你就多請點人手,生意不好自己做就可以,只要用心經營,經營型態不常變,穩健做久就是你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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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有一「狗窩」寵物餐廳店名夠直接也夠好記,餐廳老闆夫婦喜愛狗,養有三隻不同種類的狗,這三隻狗常跟客人玩在一起很受客人歡迎,這家店最特別之處是老闆讓三隻狗各當起店家酒類商品代言的角色,米格魯擁有棕紅色的毛就代言紅酒,雪達犬毛色當然是代言白酒,另一隻人氣最旺的黃金獵犬就代言水果酒,店家業者還把代言狗的圖片印在酒瓶上,許多人客看到後覺得可愛有趣又十分具有特色,聽說還有人客買回去當收藏品,老闆一對夫婦和三隻狗共同一起打拼要打響「狗窩」名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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寵物業管理辦法
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(八九)農牧字第八九○○四○二三三號令公布
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寵物業者係指以營利為目的,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、買賣或寄養業者之管理,依本辦法規定。
第 三 條 經營寵物業者,其繁殖、買賣或寄養場所,應置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專任人員一人以上: 一、 職業學校以上,畜牧、獸醫、水產、動物等相關系、科畢業。
二、 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、獸醫、水產、動物等相關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,領有結業證書者。
三、 三年以上繁殖、買賣或寄養場所現場工作經驗。

第 四 條 申請經營寵物業者,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具下列文件,向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許可:
一、 申請人身分證明影本。
二、 營業場所名稱、地址、位置圖、平面配置圖及面積。
三、 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。
四、 飼養或營業場所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。
五、 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。但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。
六、 停業、歇業時寵物處理切結書。
七、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。
前項資料經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以書面或現場會勘審查同意後,發給許可證。
第 五 條 應辦登記之寵物業從事繁殖、買賣或寄養場所及設備應符合標準。
一、 繁殖場所之營業面積應達六十六平方公尺以上,買賣或寄養場所不予限制。
二、 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六○%。
三、 犬隻飼養面積,以每三•三平方公尺為計算基準,其最多可飼養大型犬一隻,中型犬二隻,小型犬三隻。
四、 營業場所籠架設置最大層數:大型犬為平面圍欄或單層籠架︵不得架設多層籠架︶;中型犬為最多二層籠架;小型犬為最多三層籠架。
犬隻體型分類如下: 一、 大型犬:二十三公斤以上。
二、 中型犬:九至二十三公斤。
三、 小型犬:九公斤以下。

第 六 條 寵物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:
一、 營業場所名稱、地址及面積。
二、 負責人之姓名、住址及身分證字號。
三、 經營業務項目。
四、 寵物種類及最大飼養數量。
五、 許可證有效期間及許可年月日、字號。
前項第五款許可證之有效期間,最長不得超過五年,期滿仍繼續從事原登記營業項目者,應於期滿三個月前申請換發新證。
第 七 條 寵物業許可證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,除營業場所地點變更須重新申請外,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,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 八 條 已領有寵物業許可證寵物業者,因故歇業、停業或復業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 歇業者,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書,連同寵物業許可證,報請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註銷之。
二、 停業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,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具停業報告書,報請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。復業時,亦同。
三、 停業超過一年者,視為歇業,應將寵物業登記許可證報請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繳銷;其不繳銷者,寵物業許可證失效,由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。
四、 停業期限屆滿前,因有正當理由無法復業者,得報請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停業期限。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,並以一次為限。

第 九 條 直轄市及縣(市)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,將上年度辦理寵物業設立許可、變更登記及註銷登記之寵物業者名冊,彙報中央主管機關。
第 十 條 寵物業者,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。
第 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對寵物業者,得派動物保護檢查人員稽查其設施及寵物管理情形,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、拒絕或妨礙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定各類書、證之格式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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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法律﹙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﹚禁止飼養之動物
我國法律禁止飼養之動物種類,選擇寵物時,請避免購買這些動物,以保育野生動物、尊重動物生命、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,並避免觸法。
禁止飼養之動物:
一、 美洲巨水鼠科(學名:Myocastoridae)、食人魚(學名:Serrasalmus rhombeus)、電鰻科(學名:Electrophoridae):為避免破壞生態,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八條規定訂定。
二、保育類野生動物:除野生動物保育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,不得騷擾、虐待、獵捕、宰殺、買賣、陳列、展示、持有、輸入、輸出或飼養、繁殖。
三、 一般類野生動物,除適用人工飼養、繁殖野生動物種類者之外,不得飼養或繁殖
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罰則:
1 保育類野生動物,非經主管機關同意,不得買賣或在公開場所陳列、展示,
違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2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棄養動物之罰則:
1 野生動物經飼養者,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,不得釋放,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;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,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以下罰鍰。
2 棄養一般動物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;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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